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点的设置建议和管理。 (二)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等。 (三)与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五)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 各单位是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须根据本单位废弃物特点,制订相关废弃物安全管理细则和危险废弃物泄漏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实验室须执行学校和各单位的具体规定,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的各类人员须经过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 (二)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三)要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填写的废弃物“校内转移单”须留存备查。 第六条 各单位、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实验室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物。 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废弃物的回收与暂存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容器不能有破损、损坏或其它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 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 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 第九条 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产生废弃物的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加强安全防护,及时运送到学校指定的废弃物回收点。 第十一条 特种实验室废弃物(例如剧毒化学品、危险性气体钢瓶等)应妥善保存于实验室,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相关处置单位上门回收。 第四章 废弃物的转移 第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联系环境保护、安监、公安等行政部门办理废弃物转移备案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及处理废弃物。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在转移废弃物到学校指定的回收点或转移给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的上门直接收取废弃物的单位时,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一)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方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必须有实验废气的吸收或处理装置,使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通过通风橱排出。 (二)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 (三)未处理的废酸、废碱溶液,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收集容器中的废液不应超过容器最大容量的80%。 (四)实验室所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固态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的化学品和化学废物;原瓶存放的液态化学品;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废弃玻璃器皿;一次性手套、滴管等,应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如纸箱、编织袋等)内,确保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用麻醉品和管制类药品的处理 过期的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麻醉品、管制类药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集中上报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相关单位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 第十六条 废弃剧毒品应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学校联系相关单位统一上门回收处理。 (一)不同种类的剧毒废液,应分别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并做详细记录,不能将几种剧毒废液混装在一个容器中。 (二)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剧毒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及空瓶等,应单独收集存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实验室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 (一)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容器内封闭保存,并防止泄漏或沾污,存放地点应有效屏蔽防止外照射;放射性废物的存放应与其他废弃物分开,不可将任何放射性废物投入非放射性垃圾桶或下水道。 (二)放射性废物的存储要防止丢失,包装完整且易于存取,包装上须标明放射性废物的核素名称、活度、其它有害成分以及使用者和日期。应经常对存放点进行检查和检测,防止泄露事故的发生。 (三)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应报送校辐射防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及时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 (一)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或焚烧,必须存放在单位或学校指定的动物尸体回收冰柜内,统一按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处理。 (二)凡产生动物尸体的实验室应做好相关记录,内容包括:单位、动物名称、数量及属性等。 第十九条 生物实验废弃物的处理 (一)参照国家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生物实验废弃物的管理,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实验室内放置相应类别的废弃物收集器具。 (二)收集医疗废物使用的容器或者专用包装袋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规定。 (三)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灭活,然后转移至学校生物废弃物回收点。 (1)涉及感染性高危险废物(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应当经高压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剂灭菌灭活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在黄色医疗废弃物垃圾箱中。 (2)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损伤性废弃物(注射针头、手术刀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必须收集在利器盒中。 (3)实验中使用的过期、淘汰、变质的药品收集在黄色医疗废弃物垃圾箱中。 (四)分类收集的医疗废弃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应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收集容器外贴标签,注明名称、主要成分和类别(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无破损、无渗漏的医疗废弃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送达学校生物废弃物回收点,由学校统一处理。 第二十条 其他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一)普通钢瓶拟报废时,应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学校联系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 (二)实验室产生的针头、刀片、碎玻璃等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尖锐废弃物,应收集在利器盒中,参照医疗废弃物中“损伤性废弃物”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生效的校内其它相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